經查,當事人劉鑒科(男,漢族,1965年10月29日生)在未取得合法用地審批手續的情況下,非法占用清遠市清城區橫荷街青山村委會下海村土地進行違法建設,非法占用土地面積142.7㎡,實地已建成一棟五層框架結構房屋,總建筑面積約917平方米。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第六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于2023年5月2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橫荷罰告字〔2023〕12號);于2023年6月2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橫荷罰決字〔2023〕15號),責令當事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設的五層房屋。因當事人逾期未履行本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于2024年2月1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橫荷催告字〔2024〕1號),再次責令當事人履行拆除義務。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本機關于2024年3月15日向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24年4月7日清新區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書(2024)粵1803行審259號,準許本機關負責組織實施強制執行。
現當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現予以公告,限當事人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內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本機關將組織實施強制拆除,強制拆除的費用由違法當事人承擔。
特此公告。
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政府橫荷街道辦事處
2025年7月16日